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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6-12 【字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强化社会团体内部治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龙岩市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成立和换届选举工作(以下简称“社会团体选举”),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闽民规〔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权利,反映会员意愿,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选举筹备

  第四条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分为成立选举和换届选举。

  第五条 社会团体成立选举,应当成立由发起人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成立选举委员会,成立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第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组织实施,一般由理事会负责,也可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等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授权其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社会团体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由5~9人组成,一般为单数,选举委员会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八条  理事会或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举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选举相关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审查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研究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四)讨论通过选举相关材料,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五)组织开展选举工作,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每届均为3至5年,具体届期由社会团体在章程中规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含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下同)的,直接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指导督促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在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必要时,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指导督促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不得在核准的活动地域之外发展会员。

  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视情设立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如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少于150个(含)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讨论决定属于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名称应规范,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届别、次数和形式,具体如下:

  每届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名称中不含届别,例如:XX会第X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召开一次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名称中应含届别、次数,例如:XX会第X届第X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应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有效会员资格,以保证会员享有合法权益。

  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采取会员大会形式换届或成立的,选举机构应制定《会员名册》;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形式换届或成立的,选举机构应制定《会员名册》《会员代表名册》。《会员名册》《会员代表名册》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选举机构提出。选举机构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根据地域分布、行业类别、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151~300个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301~500个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501~1000个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

  领导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名誉职务包括:名誉(荣誉)会长、名誉(荣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采取选举方式产生。

  社会团体名誉职务采取聘任方式(含聘任专职秘书长)。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负责人包括监事长。(注: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结合工作实际,本办法将监事长一并列为负责人,若非特别注明,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含监事长)。

  社会团体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周岁的,一般不作为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候选人。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选举机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后,提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二二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建议人选的审核,按照《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闽民管〔2015〕271号)的要求执行。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参照行业协会商会执行。

  第二三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在召开选举大会15日前,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选举机构提出。选举机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二五条  社会团体选举一般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采取差额方式进行选举,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其他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六条  社会团体选举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具体由选举机构确定:

  (一)直接选举。候选人确定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如有)成员和秘书长(不含聘任)、副会长、监事长、会长等负责人。

  (二)间接选举。候选人确定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如有)和秘书长(不含聘任)、副会长、会长等负责人,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如有)。

  第二十七条 除行业协会商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时另有规定外,社会团体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行业协会商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人数在70人以上的,须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他社会团体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人一般不少于3名(不含聘任秘书长),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监事长除外)、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监事长、副监事长(如有)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由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由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章程中载明,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一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第五章  会议议程和选举程序

  第三二条 选举机构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一简称“选举大会”)前召开会议,一般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换届申请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换届);

  (二)大会议程;

  (三)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换届的);筹备工作报告(成立的);

  (四)章程(草案);

  (五)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六)选举办法(草案);

  (七)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如有)、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建议人选;

  (八)名誉职务人选(涉及此内容的);

  (九)干部兼职报批材料;

  (十)其他需要研究通过的事项。

  第三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大会15日前,应将审议通过后的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名单等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审批窗口审查;选举大会10日前,应将邀请函和会议议程、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会员名册(会员代表名册)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等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审查。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将相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前,应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四条 社会团体应在召开选举大会7日前,以适当的方式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三五条  印制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被选举人姓名、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正式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

  第三十六条  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选举机构应从会员(会员代表)、秘书处工作人员、上一届监事会成员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各2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选举机构应对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举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的规定和填写方法、计票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布置会场。会议名称要规范,会场应设置好票箱,票箱正面应标有“投票箱”字样,便于密封、加锁。

  第三十八条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表决票、计票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开始前,选举机构组织到场会员(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应到会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会议推选出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后,由计票人清点人数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数,即为有效会议。

  无记名投票表决、选举时,可视情再次清点、确认到会人数。

  第四一条  选举大会审议表决重大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二)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换届的);筹备工作报告(成立的);

  (三)审议表决《章程(草案)》;

  (四)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五)审议表决《选举办法》并开展选举;

  (六)审议表决内部管理制度(如涉及此项议题);

  (七)审议表决其他事项。

  第四二条 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标准。凡是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必须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需明确为会员服务基本项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四三条 选举投票前,应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总监票人宣布会场纪律、选票填写说明、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

  社会团体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理事、监事。

  除行业协会商会外的社会团体可以选择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行业协会商会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作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说明);

  (二)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确认空箱后,当场封闭;

  (三)计票人发放选票(表决票)并报告实发数量(剩余的选票、表决票应剪角封存);

  (四)介绍选票、表决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表决票。按照选票、表决票说明进行填写;

  (六)投票。有会员(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验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表决票数(收回数量等于或少于发出数量,选举、表决有效);

  (八)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汇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待后当场公布;

  (十)封存选票、表决票。

  第四十五条 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同时,可以表决通过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选,聘请名誉职务、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议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公布表决、选举结果。总监票人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宣布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表决结果,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结果,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换届选举机构应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审计期一般自本届理事会成立(换届)起至下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

  第六章  成立登记和变更备案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大会后,应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登记、备案。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在许可开立临时账户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提交成立登记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材料包括: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法人登记申请表、章程核准表、章程、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办公场所使用权材料,社会团体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含会计、出纳)名册,验资报告,党建工作承诺书、党员情况调查表;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章程、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核准手续。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在换届大会后30日内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

  (一)社会团体换届备案表(换届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表和备案表,会员名册、理事名册、监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负责人名册等);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七章  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五一条  会员存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情形的,其在本会相应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公告。

  第五二条  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含监事长)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召集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告。监事、监事长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召集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告。

  第五三条  社会团体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任职期间接受会员(会员代表)的监督,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可以依下列规定提议罢免。

  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含监事长)职务。

  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监事、监事长职务。

  罢免提议应当书面提交,内容包括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附署人应签名。罢免提议在提交理事会、监事会的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罢免工作按罢免对象由理事会或监事会主持,罢免程序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五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社会团体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五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可以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社会团体在届中增补的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其任期到本届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八章  违规选举处理

  第五十六条 社会团体以欺骗或伪造选举材料获取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责令其整改。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选举不符合程序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提出整改要求,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选举: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获得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

  (二)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情形的。

  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十九条 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选举机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情形的,应及时向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 本办法所称党建领导机关是指脱钩或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上级机关或党建指导员派出机关。

  第六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社会团体届中变更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以外采取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的选举事项在本办法中未具体规定的,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龙岩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社会团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龙民〔20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社会团体成立大会议程

  2.社会团体换届大会议程

  3.会员名册

  4.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5.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6.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表决票

  7.选举办法

  8.候选人名单

  9.选票

  10.选举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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