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龙岩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书》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龙岩市民政局 日期:2026-04-08 【字号:

民社公告〔20261

 

  经调查,龙岩市文化产业促进会、龙岩市旅游饭店同业公会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3年、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闽民规〔2022〕150号)之行政处罚权四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2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2家社会团体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后7日内将《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任何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2家社会团体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3号,邮编:364000

  联系科室:社会组织管理科,电话:2215370                                 

  龙岩市民政局

  2026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