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我市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进一步提高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分配使用好现有资金,根据《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6年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通知》(闽民老区〔2026〕2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实际工作需要,现将《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民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民政事业类省级补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龙财社指〔2025〕69号)下达的2026年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请按照《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0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履行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对照绩效目标开展工作,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请参照市级做法,将你县(市、区)区域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6年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调整表
2.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龙岩市民政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