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健全完善本地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民政厅
2026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立足福建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沿海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切实维护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民政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府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事件分类分级
2.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养老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结合我省实际,具体包括: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涝、风暴潮、海啸(涉海区域)、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山区)、地震、低温冰冻、雷电等对养老机构造成危害的灾害事件。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火灾、燃气泄漏、建筑物倒塌、溺水(涉海涉河、临水机构)、触电、老年人走失、坠亡、交通事故(转运老年人过程中)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在院老年人中发生的传染病(流感、新冠病毒感染、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肺结核等)暴发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中毒等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涉及养老机构的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金融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网络舆情引发的安全风险等影响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或在院老年人安全的案(事)件。
2.2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因素,结合我省养老机构规模和分布特点,参照国家及民政部分级标准,将我省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2000人以上。
(2)重大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较大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一般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500人以下。
上述分级标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事件分级标准可根据国家及民政部最新规定适时调整。
3应急管理体系
3.1省级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省民政厅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应急信息接收、流转、报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和物资储备统筹等工作。
3.2市、县(区)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应急处置工作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信息上报、协调联动和应急保障;指导辖区养老机构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一对一”包联机制,实现辖区养老机构包联全覆盖,责任无死角。
沿海、山区、岛屿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联合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过程常态化会商研判机制,提前做好台风、暴雨、地质灾害、风暴潮等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3.3养老机构应急处置机制
各养老机构应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机构负责人任组长,护理、安保、后勤、医疗(如有)等部门人员为成员,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一院一策、一灾一案”应急预案体系,针对本机构所处区域灾害特点(如沿海机构重点防范台风、风暴潮,山区机构重点防范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入住老年人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人员,畅通应急联络渠道。
3.4专家组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其他支持,必要时参加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4.1风险防控
4.1.1源头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选址、建设的指导监督,避免建在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同时,对已在危险区域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制定搬迁改造计划,限期完成整改,短期内无法搬迁的,必须强化防控措施,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
4.1.2常态化排查整治
各级民政部门应联合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重点排查养老机构建筑安全、消防设施、用电用气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物资储备、疏散通道等关键环节,以及台风、暴雨、地质灾害、风暴潮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式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动态清零。
各养老机构应落实日常排查责任,每日开展安全巡查,每月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每季度向属地民政部门报送排查整改情况。
4.2预警预防
4.2.1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
各地民政部门对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养老机构做好应对准备。对收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较多和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或夜间等特殊时段,属地民政部门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各养老机构应建立预警信息接收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对接收的预警信息及时传达至每一位工作人员和在院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4.2.2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下,依法采取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准备接收场所和转运工具、转移疏散人员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或预警已解除,属地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养老机构调整有关工作安排。
4.3处置与救援
4.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机构内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
4.3.2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养老机构建筑倒塌损坏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等。上述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省民政厅应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3.3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结合事件发展态势,我省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启动,由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处置,省民政厅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启动,由设区市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处置,设区市民政局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启动,由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处置,县(市、区)民政局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设区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4)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发生在灾害性天气过程、节假日等重要时段,或位于人口密集区域、高风险区域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处置。
4.3.4 地方民政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情况下,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严重影响时,由事发地省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影响时,由市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影响时,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
地方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一)视情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指导应急处置;
(二)协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调配转运车辆等交通工具帮助养老机构转移被困人员,对重病、重伤老年人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安排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
(三)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其他养老机构和场所作为集中安置点,或采取分散安置;
(四)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受伤老年人;
(五)必要时,协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动员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六)引导本地区慈善组织在业务范围内通过公益捐赠支持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
(七)协调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保障养老机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九)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养老机构应急供电,指导做好备用电源配备和断电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十)协调通信管理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及时上传下达;
(十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等事件的调查处置,指导养老机构规范食品药品管理;
(十二)协调气象、自然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及时获取台风、暴雨、地质灾害、风暴潮等预警信息,指导养老机构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十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十四)配合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安置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在院老年人,对转移的老年人,经安全评估合格后有序组织返回,无法返回的,应协调其他养老机构、临时庇护场所等进行临时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对受伤老年人,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对死亡老年人,协助其亲属做好善后事宜,依法依规处理赔偿等问题。
5.2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
各级民政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施损坏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建立损失评估台账;指导受损养老机构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积极争取救灾资金、慈善捐赠资金,协调落实资金、物资等支持,加快修复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对无法恢复重建的养老机构,协助做好老年人分流安置和机构注销等工作。
5.3心理疏导
各级民政部门应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对在院老年人、工作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缓解其紧张、恐惧等情绪,帮助恢复正常心理状态;对遇难老年人亲属,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引导其理性处理善后事宜。
5.4总结评估与整改
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对排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完善应急预案、风险防控和转移安置机制,形成“处置—总结—整改—提升”闭环管理,持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6应急保障
6.1 应急力量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对民政干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求,依托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储备养老服务应急救援力量,鼓励探索养老机构与附近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应急联动,提升救援合力。
各养老机构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应急处置队伍,由护理、安保、后勤等人员组成,其中至少2人具备基本急救技能,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6.2物资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适量储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等,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可视情增加储备量。各地民政部门应考虑收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需求,提前协调将养老机构护理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纳入当地政府的救灾物资储备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养老应急救援技术服务中心。
各养老机构应按照“一院一储备”要求,根据机构规模和风险等级,配齐配足应急物资,设立专门的应急物资储备室,明确专人管理、专物专用。
6.3 应急转移交通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应急转移交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推动对应急转移交通工具做好适老化改造。
6.4资金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培训演练、设施修复、恢复重建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投入机制,保障应急工作开展;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5通信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对讲机、备用手机、充电宝,高风险机构应另配卫星电话),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建立应急联络清单,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联系。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7.2 培训
各地民政部门应根据需要积极聘请各类突发事件领域的专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民政部门干部、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
7.3 演练
地市和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科目根据当地预判的养老机构易发多发突发事件和当地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确定。
各养老机构应每季度开展1次应急演练(台风季、汛期前应增加频次),结合机构实际,针对性开展专项演练(如台风转移演练、火灾疏散演练、传染病防控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配套衔接。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有关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