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岩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龙民〔2025〕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3月,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省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明确要求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并按一定的量化比例,综合考量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目前,我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需要研究调整完善。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通知》依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省调查总队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制定。
(二)起草过程
前期,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在进行低保标准测算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龙岩调查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正式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进一步做好龙岩市低保标准动态调整工作。
(二)建立调整机制
从2025年起,龙岩市各地低保标准由原定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转变为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综合考量龙岩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设定量化比例的幅度区间为25%-50%。
(三)规范定标程序
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及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研究测算,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原则上应在公布后次月起执行,最迟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7月1日起执行。
(四)确定低保标准
按照新的低保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现行水平,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的要求,在坚持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各县(市、区)低保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新罗区872元,其他县(市、区)806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和执行。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要把困难群众救助摆在基层“三保”优先位置,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低保等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四、实施说明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若今后省上及市委市政府有新规定或工作要求的,则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