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对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工作。
(四)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依法审核市内各级行政区域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六)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七)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工作。
(八)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涉港、澳、台、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
(十二)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
(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